實習Q&A(權利與義務)
實習Q&A(權利與義務)
解答實習相關疑問,保障學生權益
一、校外實習課程規劃
A1:所謂的校外實習課程,係指學校針對畢業生未來就業、職涯發展所需技能進行校外實習相關規劃,安排校外實習企業指派專人擔任業界輔導教師,參與課程規劃、設計,與參與校外實習實務之指導。
A2:學生參加校外實習課程,該課程係屬學校正式課程之一,且為列入畢業學分之必修或選修課程,故與一般計時打工性質是不同的。
二、校外實習薪資問題
A1:不一定,需視實習機構情況而定。部分實習機構提供實習學生工資者(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則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成為雇傭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範;倘實習機構無法提供實習學生工資,或僅以獎助學金及相關助學金方式提供者,則學生與實習機構非為雇傭關係,適用學校訂定之實習辦法及實習契約之規範。
A2:實習學生參加校外實習課程,該課程係屬學校正式課程之一,且為列入畢業學分之必修或選修課程,相關課程規劃應以實務實習為原則。學校於實習機構篩選時,得將實習機構給薪與否納入考量,並得為實習學生向實習機構爭取工資或相關助學金。
三、校外實習保險事宜
四、校外實習衝突與輔導
五、校外實習之相關權利義務
- A1:須於規定期間內完成實習時數。
- A2:對所擔任之職務確實負責,虛心接受指導,認真學習,維護校譽。
- A3:實習期間考勤依實習機構或學校規定辦理,實習期間請假應事先辦理手續,並經實習單位主管及實習輔導老師核准,緊急突發之狀況應事先以電話報備機構及學校。
- A4:須按學校要求定期繳交實習報告。
- A5:實習期間應與輔導老師保持聯繫,告知實習狀況。
- A6:實習期間碰到不合理的要求時,儘速跟學校聯繫,由學校協助解決之。
- A7:不要與公司職員及顧客有情感上的糾紛。
- A8:不要在網路及部落格散播不利公司營運及未經證實的言論。
- A9:不要揭露公司營運相關機密。
六、其他
教育部推動之校外實習課程係屬學校正式課程之選修或必修學分,為正式課程且採計畢業學分,雖然在校時間有限,但學校需負責實習課程規劃、實習機構評估、安排學生至實習機構實習、辦理實習前講習、實習中輔導、及實習後評量等等事宜,故仍需依各校學雜費收費標準進行繳費。
依據教育部88年6月3日台88技字第88058056號函,各校學生如全學期均在校外機構實習者,該學期費用以徵收學費全部、雜費5分之4為限(住宿費則依學生是否住宿徵收之),說明如下:
1. 學費:學費係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事所需之費用。大學學生依據學則須於4年期間修畢一定學分數方得畢業,又大學學費收費標準係採固定金額,如每學期50,000元;然全學期在外實習之學生,因將課程集中於大學前3年學習,衍生之課程費用並未於前3年之當學期額外徵收,是以收取實習學生學費全部係因平均分配4年所學課程費用。
2. 雜費:雜費係作為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本設備使用費所需之費用。學生在外實習,需與簽訂單位進行課程研擬、支付實習場所設備維護、學習指導、實習場所材料、教師訪視等業務相關費用,是項費用得由學生雜費之經費支應,惟考量學生並未使用學校設施,故雜費之收取以5分之4為限。
- A1:視學生專業學習之需要,指派具相關專長之主管,擔任實習學生輔導老師,並指導學生專業學習。
- A2:提供專業實務技術、實習工作項目、工作細則、操作規範或相關學習資料,給予實習學生所擔任職務之必要訓練。
- A3:專責指導實習學生工作,至少每週安排面談乙次,俾瞭解其學習狀況。
- A4:協助安排學校輔導老師訪視實習學生。
- A5:指導實習學生撰寫實習報告。
- A6:評核實習學生工作表現及實習成績。
- A7:參與學校辦理之學生實習工作相關之會議。
- A8:不定期與學校聯繫並告知學生實習狀況。
- A9:協助處理其他與學生校外實習相關之事項。
- A1:瞭解實習學生實務工作內容及工作規範等,給予學生工作指導。
- A2:與實習學生及實習機構共同研訂「實習工作計畫」,作為實習工作之依據。
- A3:赴學生實習場所訪視。
- A4:協助解決學生校外實習適應問題。
- A5:校外實習學生及實習機構各項資料如有異動,應告知各系及實習機構。
- A6:與實習機構主管聯繫溝通,瞭解學生校外實習情形。
- A7:指導學生撰寫校外實習報告。
- A8:收集校外實習機構之考評,並評定學生校外實習課程成績。
- A9:參與學校辦理之實習輔導老師座談會。
- A10:協助處理其他與學生校外實習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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