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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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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臺科技大學研究發展暨產學合作處設置辦法


民國90年3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97年10月1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06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05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03月2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10月1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10月2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條       南臺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本校研究發展、產學合作、育成中心營運、學生之職涯發展、校外實習、就業輔導、創新創業等事宜,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設置研究發展暨產學合作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二條        本處置研發長ㄧ人,秉承校長之命,主持全校研究發展暨產學合作事宜。另置副研發長,襄助主管,推展與執行處務工作。

本處下設學研管理、產學推廣、職涯與創業發展三組,各組置組長ㄧ人及職員若干人。

本處各級主管之任用,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處各組主要職掌如下:


一、學研管理組: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及其他政府部會各類計畫相關業務。

(二)非研究型政府部會計畫管控。

(三)專案計畫配合款申請業務。

(四)校內外學術研究相關獎勵補助業務。

(五)貴重儀器之使用效益管理。

(六)追蹤及彙總學術研究相關績效。


二、產學推廣組:

(一)教師專利申請、維護、技轉、授權及讓與等管理業務。

(二)研發成果、競賽作品與專利等智財權之推廣與技轉業務。

(三)公民營企業互訪及產業需求媒合業務。

(四)產學合作計畫合約談判、審核及管理業務。

(五)國科會產學、經濟部所屬單位相關專案計畫。

(六)技術研發中心設置、管理與定期考核業務。

(七)公民營機構委辦課程及客製化企業人才培訓課程。


三、職涯創業發展組:

(一)學生職涯發展與輔導。

(二)雙軌旗艦專班、就業學程與學生就業輔導。

(三)學生校外實習。

(四)學生創新創業與實務知能。

(五)育成中心之營運與管理。


除上述職掌,各組應辦理上級交辦事項。


第四條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經研發長同意後成立工作小組。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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