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倫理-管理及自律規範

南臺科技大學學術倫理管理及自律規範

民國1060728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6120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123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110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0912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南臺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有關學術倫理之管理,建立教師及研究人員之自律責任,依據教育部頒布「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十六點規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學術倫理的聲明」、「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等須知,特訂定「南臺科技大學學術倫理管理及自律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二、   本規範適用對象如下:

(一) 專任教師、專案教師、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專案研究人員。

(二) 參與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計畫之專兼任人員(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博士級研究人員、專/兼任技術人員或研究人員、專任人員、兼任人員、臨時人員、大專學生研究計畫受獎助學生)

三、   本校研究發展暨產學合作處為學術倫理專責推動單位並提供學術倫理相關諮詢,受理學術倫理案件並轉介至本校權責單位處理。

四、   教師及研究人員應遵守及推行以下各項之學術倫理管理及自律規範:

(一) 基本態度:應確保研究過程中(包含研究構想、執行、成果呈現)的誠實、負責、專業、客觀、嚴謹、公正,並尊重被研究對象,避免利益衝突。

(二) 不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研究上的不當行為包含範圍甚廣,本規範主要涵蓋核心的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即造假、變造、抄襲、自我抄襲、重複發表、代寫、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不當作者列名及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等。

(三) 研究資料或數據的蒐集與分析:應盡可能客觀地蒐集與分析研究資料或數據,不得捏造竄改,並避免對資料或數據作選擇性處理。如需處理原始數據,應詳實揭露所做之完整過程,以免誤導。教師及研究人員應根據研究內容描述研究方法與結果,不做無根據且與事實不合的詮釋與推論。

(四) 研究紀錄的完整保存與備查:應當以能夠使他人驗證和重複其工作的方式,清楚、準確、客觀、完整記錄其研究方法與數據,並於相當期間內妥善保存原始資料。

(五) 研究資料與結果的公開與共享:教師及研究人員在有機會確立其優先權後,應當儘速公開分享其研究資料與結果。用國家研究經費所蒐集之資料,應公開給學術社群使用。

(六) 註明他人的貢獻:如引用他人資料或論點時,必須尊重智慧財產權,註明出處,避免誤導使人過度認定自己的創見或貢獻。如有相當程度地引用他人著述卻未引註而足以誤導者,將被視為抄襲;有以下情節者應予注意,其情節重大者亦同:

如抄襲部分非著作中核心部分,例如背景介紹、一般性的研究方法敘述,或不足以對其原創性構成誤導,應依該領域之慣例判斷其嚴重性。

未遵守學術慣例或不嚴謹之引註,也許是撰寫者草率粗疏,其行為應受學術社群自律,且應極力避免,並應習得正確學術慣例及引註方式。

同一成果如為多人共同研究且共同發表,當然可算做各人的研究成果。如為多人共同研究成果但分別發表(例如同樣調查數據,但以不同方法或角度分析),則應註明其他人的貢獻(例如註明調查數據的來源),如未註明則會有誤導之嫌疑。

共同發表之論文、共同申請之研究計畫、整合型計畫總計畫與子計畫,皆可視為共同著作(全部或部分),對共同著作之引用不算抄襲。如依該領域慣例所指導學生論文由老師及學生共同發表,則指導老師可視為所指導學生論文之共同作者,但援用時應註明學生之貢獻。

(七) 自我抄襲的制約:研究計畫或論文均不應抄襲自己已發表之著作。研究計畫中不應將已發表之成果當作將要進行之研究。論文中不應隱瞞自己曾發表之相似研究成果,而誤導審查人對其貢獻與創見之判斷。自我抄襲是否嚴重,應視抄襲內容是否為著作中創新核心部分,亦即是否有誤導誇大創新貢獻之嫌而定。同時應注意下列兩點:

1.    某些著作應視為同一件(例如研討會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於日後在期刊發表),不視為抄襲。計畫、成果報告通常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需要。研討會報告如於該領域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必要。

2.    同一研究成果以不同語文發表,依領域特性或可解釋為針對不同讀者群而寫,但後發表之論文應註明前文。如未註明前文,且均列於著作目錄,即顯易誤導為兩篇獨立之研究成果,使研究成果重複計算,應予避免,屬於學術自律範圍。

()同一研究計畫不得重複申請補助;論文一稿多投應遵守發表單位(期刊與會議等)之出版倫理規定:

1.同一研究計畫不得同時重複向國科會提出申請。以同一研究計畫向國科會及其他機構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申請書內詳列申請國科會及其他機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2.論文是否被允許一稿多投,應遵守發表單位(期刊與會議等)之出版倫理相關規定。

(九) 共同作者列名原則及責任: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始得列名。基於榮辱與共的原則,共同作者在合理範圍內應對論文內容負責,共同作者一旦在論文中列名,即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責,以下為原則性提示,惟共同作者列名應依其個案情形、領域特性及投稿期刊要求而有差異

1.    共通原則:共同作者之列名原則、排列順序、責任歸屬等應依研究人員所屬專長領域之規範或學術慣例為準。

2.    列名原則及責任歸屬:

(1)必須參與研究或對論文有實質貢獻:

A.主題構思、理論推導、實驗設計(或執行),或資料蒐集分析與詮釋;

B.論文撰寫,或修改論文之重要內容;

C.同意論文的最終版本(需審閱論文初稿);

D.同意研究中的所有論點,確保研究資料之正確性或完整性。

(2)共同作者應具體敘明自身貢獻,並同意排列順序後始得列名。

(3)排列順序:依貢獻度,或依約定。

(4)責任歸屬:列名作者均應負相應責任,

A.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含共同通訊作者)為主要貢獻者,應負全責(或相應責任);

B.共同作者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相應責任。

3.    列致謝欄:其他貢獻人員,如提供技術諮詢、技術操作人員、模擬平台、資料庫等。

4.    不當列名:包括受贈作者、榮譽作者、掛名作者、聲望作者、影子作者、強迫掛名、相互掛名,或僅提供研究經費、僅編修或校對論文、或為一般事務管理或行政支援人員等。

(十) 同儕審查的制約:教師及研究人員不得有影響論文審查之違法或不當行為,如參與同儕審查時,應保密並給予及時、公正、嚴謹的評價,並遵守利益迴避準則。審查中所獲研究資訊,不應在未獲同意之下洩露或用於自身之研究。

(十一)  依據《人體研究法》之規定及確保人類受試者的權益,凡涉及人類受試者之研究,應經由專業機構審查會進行計畫審查。

(十二)  利益迴避與揭露:應主動揭露有可能損及其計畫或評審可信性之相關資訊,以落實利益迴避原則。

(十三)  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的舉報:若發現涉嫌偽造、篡改、剽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的研究行為,教師及研究人員有責任向本校研究發展暨產學合作處或人事室舉報。

五、   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的處理:本校對於發現教師或研究人員有違反本規範,或受理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舉報時,依主動、及時、公正、專業、保密的原則處理,並對善意舉報人注意保密與保護責任。如有違反本規範時,悉依「南臺科技大學教師違反送審資格及學術倫理處理要點」、「南臺科技大學職員工獎懲要點」、「南臺科技大學專案研究人員聘任辦法」、「南臺科技大學約聘人員聘僱辦法」、「南臺科技大學學生獎懲要點」辦理。

六、   本校對學術倫理的責任:由研究發展暨產學合作處建置網站專區依本規範及「南臺科技大學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宣導,強化教師及研究人員對學術倫理應有之重視,以維繫研究成果的品質與學術界的高道德標準。

七、   本規範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   本規範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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