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對象:
(一) 提供見習機會之機關
1.見習機關指中央機關,包括總統府、五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不含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2.有關醫療院所部分,如提供之見習機會為行政職,而非醫療護理等需專業技能之職缺,且不影響服務對象權益者,亦可納入。
(二) 參與見習之學生
1.年齡為35歲以下,國內公立、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含軍警學校學生及空中大學全修生,不含五專專一至專三生),或「教育部收錄外國大學參考名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含認可名冊)」及「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認可名冊」的本國籍在學學生。
2.105年至111年已參加過本計畫2次見習者不得再參加,且同年度不同梯次亦不可重複參加。